台灣心理劇學會章程 |
99年3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2年1月27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103年1月2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4年2月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08年2月1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09年1月1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9年1月1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10年8月15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10年11月07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心理劇學會」,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Psychodrama」,簡寫為「TAP」。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促進心理劇運用於醫療及社區照護、各級教育、工商組織等之發展、研究、教育訓練,並與國內、外各相關領域及心理衛生機構之聯繫及合作。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並維持心理劇、社會計量及團體心理治療專業倫理及實務服務基準。 二、增進心理劇、社會計量及團體心理治療實務工作者之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相關機構提高心理劇、社會計量及團體心理治療之專業水準,並輔導專業人員之進修。 四、增進與相關團體及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合作,以推動心理劇、社會計量及團體心理治療之學術研究及實務研討,增進會員新知交流。 五、介紹、編纂及出版心理劇、社會計量及團體心理治療方面之刊物及書籍。 六、促進心理劇、社會計量及團體心理治療專業證書之認證及考核。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療、教育、心理衛生服務或社會福利相關機構,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等同會員權利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三、榮譽會員:凡對心理劇專業有重大貢獻者,由一位本會認可之心理劇訓練師及二位心理劇導演的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個人、團體或機構贊同本會宗旨,且具贊助本會之相關事實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五、境外會員:符合本會個人會員入會資格,但非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為本會境外會員。 六、預備會員:凡不具個人會員資格,但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預備會員。 七、永久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清二十年常年會費,具有個人會員或境外會員資格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第八條 |
本會個人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具備表決權、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團體為一權。但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境外會員、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一、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益。 二、若未繳費達兩年者,提報理事會停權,並提報會員大會喪失會員資格,即為出會。喪失會員資格者,若欲入會,則須重新申請。 |
第十條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會員資格或停權等處分。 一、會員有違反專業倫理、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 非本會認可之心理劇導演,不得以本會心理劇導演名義,對外從事心理劇相關行為,經本會勸阻不聽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或理事會決議後停權一年。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至多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必要時得獨立另設考核及認證委員會於學會組織外,惟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境外會員、預備會員為新台幣貳千元整,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境外會員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五千元整,預備會員為新台幣五百元整。個人會員一次繳清二十年常年會費,即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享免繳交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有關負責訓練、考核之相關規定的訂定與執行委由理事會辦理。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2月7日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4年4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40024992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