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檢視與下載) 台灣心理劇學會心理劇訓練師認證之考核標準 |
民國 105 年 6 月 4 日理事會通過 民國111年3月20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5月22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2月18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17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17日公佈施行 |
一、應考資格
(一)由本會審查通過及註冊之準訓練師,完成本標準所列之專業發展、專業實作、帶領訓練及受督導時數等要求,得與其主要訓練師與第二訓練師諮詢,向本會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訓練師之認證考核。
(二)準訓練師需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達申請文件,紙本由申請者留存,需要時須提供考委會備查。考核委員會應於收到完整申請文件後(包含推薦函),開始審核應考資格及執行應考者筆試與實務考試。
(三)經由本會落日條款認證之心理劇導演且於2017年7月15日前申請準訓練師者,其準訓練師身分得自成為導演之日起算,其帶領訓練時數與接受督導時數之累積,得自成為導演之日起算,不受本會準訓練師申請程序說明及訓練師認證考核標準規定之限制。
(四)準訓練師需與其主要訓練師商訂完成本考核標準第二至第六條各項要求之計畫,所有各項計畫需於五年內完成。
(五)通過美國心理劇、社會計量與團體心理治療考核委員會(ABEPSGP)訓練師(TEP)考核認證者。
二、專業發展
(一)準訓練師需提出參加心理劇及相關領域專業發展進修活動至少100小時之證明,由主要訓練師簽核。該時數計算始於申請者通過註冊準訓練師認證之日。
(二)專業發展活動包括台灣心理劇年會會議、年會工作坊,及其他國內外相關會議與專業發展進修活動。
三、專業實作
準訓練師需於三到五年內完成帶領150小時以上之訓練工作坊,該訓練工作坊需接受督導。期間得申請暫停更新兩次,一次一年,最多得延長為七年內完成。若暫停超過兩次(兩年)或延長超過七年則取消其準訓練師資格。
準訓練師身分終止後欲申請恢復準訓練師資格者,需透過申請,並經由考核委員會審查,確認其是否保留部分訓練時數及恢復準訓練師資格。
四、督導
(一)準訓練師於提供前150小時之訓練工作坊,需接受主要訓練師及其他訓練師至少50小時以上之督導(每3小時需有1小時的督導為原則)。
(二)準訓練師帶領超過150小時以上訓練時數,每8小時需有至少1小時的督導。
五、推薦函
(一)準訓練師完成上列各項要求時,於申請訓練師認證考核時,需由候選人之主要訓練師及第二訓練師填寫推薦函,支持候選人申請訓練師認證。
(二)主要訓練師需於申請前三年內,以參與、現場觀察、觀看錄影任一方式觀察申請者至少三次以上之訓練工作,第二訓練師需於申請前三年內,以參與、現場觀察、觀看錄影任一方式觀察申請者至少二次以上之訓練工作。
(三)主要訓練師、第二訓練師之觀察,申請者得以線上訓練工作為之,惟各以一次為限。
(四)推薦者不得為申請者之家人,或商業性質之合夥者。
六、考試項目
(一)筆試考試評量候選人在心理劇、社會計量及團體心理治療範圍內進行訓練、教育及督導的知識、技術與能力。筆試七個科目為:歷史、哲學、技術/方法、社會計量、倫理、研究/評估、及相關領域。符合第一條第五項應考資格者,可選擇參加七個科目之筆試,或撰寫心理劇訓練相關之專題論述。
(二)實務考試評量候選人教導與訓練心理劇、社會計量與團體心理治療之哲學、方法論與歷程。實務考試訓練工作坊需聚焦於筆試所包含的七個範圍之一,過程需包括教學與體驗兩部分。
(三)考核委員會將任命二位實務考試委員,根據標準化評分表格評量候選人之訓練工作。由實務考試委員共同討論後,一致決定候選人通過與否。若無法決定通過與否,則提請考核委員會討論。
(四)本考試先進行筆試,筆試及實務考試均需通過,方為通過本考試。
七、申復程序
(一) 申請者對於申請資格、筆試或實務考試結果,如有不服,於收到電子郵件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學會監事會提起申復。
(二) 監事會於收到申復申請時,由常務監事擔任召集人邀請兩位本學會認證訓練師共三人,組成申復受理審查小組以審查該項申復是否受理。
(三) 申復受理審查小組委員及申復審查委員不得為申復人申復項目之原審核委員,亦不得為申復人之主要或第二訓練師。常務監事若具上列身份,亦應迴避,由其他監事、或理事擔任召集人。
(四) 申復受理結果:申復受理審查小組委員開會審理申復人申復資料,有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申復理由時,受理申復案。
(五) 若受理申復案,則交由考核委員會另請審查委員進行申復審查。
- 若申復項目為申請考核資格,將另請審查委員進行資格審查。
- 若申復項目為筆試(部分或全部科目)時,應另請閱卷委員依申復科目重新閱卷。
- 若申復項目為實務考試,申復受理標準僅限行政程序瑕疵,或非歸責於應考者之不正義情況,若受理通過後,應另請實務考試委員進行實務考試,相關費用由本學會支應。
- 無論申復項目為筆試或實務考試,申復理由均應告知申復審查委員。
(六) 申復審理結果應於收到申復申請次日起九十日內以電子郵件回覆申復人。同一案向監事會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