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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考核辦法施行細則
2022.0219
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考核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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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心理劇學會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考核辦法施行細則

 

民國105年6月4日理事會通過

民國105年10月23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月14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2月3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3月10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2月25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4月19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11月8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月10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0月23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7月30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0月22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一、本細則依據台灣心理劇學會導演與訓練師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據考核辦法第四條,成立考核委員會,執行當年考核相關工作。其組成方式如下:
考核委員會置考核委員七人,由具備本會認證之訓練師、準訓練師及導演資格者組成。考核委員會之考核委員,由本會認證之導演或準訓練師擔任之名額至多一人。
考核委員會置主任考核委員一人,由考核委員互相推選。綜理考核試務,負責考核試務會議之召開、考核工作之協調與聯絡。
考核委員會提出符合資格人選之名單,每年二月底前由具備本學會認證導演、準訓練師或訓練師資格之會員擔任選舉人,依票數選出考核委員當選人並依票數高低列出候補順序,依序徵詢接任意願。確認當選名單後,召開考核委員會試務會議,選出當年度之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後公告。


三、考核委員任期兩年,自三月一日起至後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二月二十九日止。考核委員依據任期起始年份,分兩組,A組4席及B組3席,第一年B組三席委員從前一屆委員選出,任期一年,A組4席由排除前一屆委員後的被候選人中選出,任期兩年。次年重選B組三席新任委員,後繼委員交替以3:4、4:3比例交替為原則,任期兩年。若有考核委員任期為一年者,則於次年依照缺額增加選舉委員名額。


四、考核委員會需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召開第一次「考核委員會議」。


五、考核試務會議之任務:
(一)選舉審查委員,委員人數視當年申請考試人數聘任。審查委員審核導演、準訓練師、訓練師之考試申請資格。
(二)選舉命題委員三位以上,命題委員總人數為奇數。命題委員負責筆試命題與閱卷。
(三)選舉選題委員,選題委員自命題委員出題中公平選題成卷。
(四)邀請實務考試委員,委員人數視當年申請考試人數聘任。


六、迴避原則:
實務考試考核委員不能同時擔任該名申請考試者之主要訓練師或第二訓練師。
命題委員以不同時擔任該年申請考試者之主要訓練師或第二訓練師為原則。


七、考核委員酬勞:
每位實務考試委員支領每場實務考試考核試務費3000元,另依理監事會議出席之標準差旅費(核支交通費、住宿費及餐費)補助,交通補助包括計程車資及停車費。每場實務考試差旅費補助上限為4000元,超過補助上限之實務考試委員差旅費支出,則由申請考試者支付。審查、命題、選題、閱卷等任務不支酬勞。

 

八、本會導演、準訓練師、訓練師身份之維持、暫停與恢復:

(一)本會認證之導演、訓練師須繳交會費與認證年費以維持其導演、訓練師身份。

(二)認證年費額度、減免及身份轉換等相關規定:

  1. 本會認證之導演每年認證年費1,000元、訓練師每年認證年費2,000元。
  2. 當年度6月30日前取得導演或訓練師認證者,繳交當年度全額認證年費;7月1日至年底取得認證者,繳交當年度半額認證年費(導演認證年費減免為500元、訓練師認證年費減免為1000元)。
  3. 有關當年度已繳之導演認證年會,依認證收費期程比例,退還全額或半額之導演認證年費(例如,甲生已繳交導演認證年費,之後於當年度6月30日前取得訓練師資格者,退還全額導演認證年費,改繳全額訓練師認證年費;乙生已繳交導演認證年費,之後於當年度7月1日至年底前取得訓練師資格者,退還半額導演認證年費,應繳半額訓練師認證年費)。
  4. 上述因認證身份轉換之補繳或退費事宜,以取得認證身份起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三)經本會認證之導演成為準訓練師需繳交導演每年認證年費。準訓練師之更新程序與更新費用請另外參考準訓練師申請程序說明。

(四)學會每年需提醒導演、準訓練師、訓練師繳交會費與認證年費,於前一會計年度12月1日前主動告知導演、準訓練師、訓練師每年2月1日以前繳交當年度會費與認證年費。

(五) 2月1日後延遲繳交會費或認證年費,須繳交500元行政費。3月1日以前未補繳當年度會費與認證年費或未支付行政費,即暫停導演、準訓練師、訓練師之身份。

(六) 補繳會費、認證年費與支付行政費後,自補繳日起得恢復導演、準訓練師、訓練師之身份。

(七) 暫停準訓練師、訓練師身份時,期間學員受訓的時數不被本會認可。補繳會費與認證年費及支付行政費用後,於繳費日起即認可後續之受訓時數。


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