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考核辦法
2020.1112
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考核辦法
(PDF檢視與下載) 台灣心理劇學會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考核辦法 |
民國105年5月22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7年2月3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月1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台灣心理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台灣心理劇工作之專業標準,辦理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之認證,及準訓練師之申請與註冊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會辦理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之認證,及準訓練師之申請與註冊程序如下: |
一、心理劇導演(CP, Certified Practitioner)認證: 二、準訓練師(PAT, Registered Practitioner Applicant For Trainer)申請與註冊程序: 三、心理劇訓練師(TEP, Trainer, Educator, Practitioner)認證,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
第三條 心理劇導演認證、準訓練師申請與註冊,及訓練師認證,均依據本會另行訂定之心理劇導演考核標準、準訓練師申請與註冊程序,及心理劇訓練師考核標準辦理。 |
第四條 為執行以上心理劇導演與訓練師考核標準及認證,及準訓練師之申請與註冊,本會另訂本辦法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應訂定執行本辦法各項標準與認證之考核委員會之設置,及考核委員之資格與產生方法。 |
第五條 本會心理劇導演、準訓練師與訓練師實務操作範圍與對象,應以其所受專業訓練為限。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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