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靈整合‧行動取向心理治療 -

Taiwan Association of Psychod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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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劇訓練師實務考試指引
2022.1229
心理劇訓練師實務考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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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心理劇學會考核委員會
心理劇訓練師實務考試指引

台灣心理劇學會考核委員會 2022/06/03審定
2022/10/23理事會修正通過

申請實務考試

  1. 應考者可一併申請筆試與實務考試,惟筆試先於實務考試舉行,不受限於筆試通過與否。
  2. 通過實務考試是本學會心理劇訓練師認證的必要條件。
  3. 心理劇訓練師的實務考試檢視應考者教導及訓練以下項目的能力:心理劇、社會計量和團體心理治療的哲學、技巧和過程。
  4. 訓練師的實務考試應同時包括講課和行動,也應給予成員講義。

 

一、應考者應採取之步驟

  1. 和主要訓練師討論並開始計畫實務考試。
  2. 請參考本學會網站有關專業考核的網頁,了解實務考試的流程與規範。
  3. 向考核委員會提出實務考試申請。
  4. 考核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會安排實務考試委員。
  5. 應考者收到本會電子郵件通知實務考試委員的身分。
  6. 確認考試委員後,請盡可能於九十天內,完成實務考試。
  7. 實務考試委員一經確認,由考核委員會居中聯繫雙方以安排實務考試的細節。
  8. 當應考者確認實務考試的日期及地點後,請以電子郵件告知考核委員會。

 

二、考試委員合作的重要資訊

  1. 實務考試委員由本會推派本學會認證之訓練師擔任。
  2. 實務考試委員與應考者提供可能舉行實務考試的時間,以共同商訂考試日期。
  3. 實務考試委員和應考者若有影響考試公平性的雙重關係,雙方有義務主動告知本會,本會將再重新推派實務考試委員。
  4. 實務考試委員應能毫無偏見的評估應考者的表現。
  5. 應考者有權申請更換考核委員會推派的實務考試委員,且至多更換一名。
  6. 若申請更換考核委員會推派的實務考試委員,應考者須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提供考核委員會清楚且具說服力的理由,函覆考試委員無法擔任訓練師實務考核職務之理由。

 

三、主要訓練師與第二訓練師的角色

  1. 應考者的主要及第二訓練師不得參與實務考試,或是透過單面鏡、網路等間接方式觀察考試過程。

  2. 應考者的主要及第二訓練師不得在考試結束後,試圖聯繫考試委員討論考試過程。
  3. 考核委員會在公告前不會將結果告知訓練師、心理劇社群的成員或公眾。應考者有責任和主要訓練師討論實務考試過程及結果。

 

四、對實務考試團體的指示

  1. 實務考試的時間至少需要三小時,最多四小時,不得超過時間限制。實務考試時間應完整保留為應考者實務考試實作所用,不包含實務考試委員與應考者之專業提問。

  2. 有效的實務考試成員人數必須介於六至五十人之間。若屆時考試現場參與成員不足六位或多於五十位成員,則取消實務考試。
  3. 實務考試團體的成員不得為經認證之導演或訓練師及已申請導演或訓練師認證考核之應考者。

  4. 應考者與實務考試團體成員有合作經驗尤佳。

 

五、心理劇訓練師實務考試評分表說明

  1. 應考者和實務考試委員都會收到訓練師實務考試評分表的電子檔案,此表格也可在考核委員會的網頁上下載取得。
  2. 關於評量過程或標準的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在實務考試前提出討論。
  3. 實務考試結束後,考試委員應在評分表上填寫觀察結果和建議,簽名後以拍照或掃描方式存為電子檔案,於十天內寄至考核委員會電子郵件信箱exampd@gmail.com。
  4. 考核委員會將審議實務考試委員所提供的評分表。
  5. 除了應考者和考核委員會之外,實務考試委員在本會公布前,不得跟任何人員討論實務考試過程或給予第三者實務考試評分表的複本。

 

六、費用安排

  1. 應考者於訓練師實務考試申請時,需繳交8000元申請費用。
  2. 本學會將支應每位實務考試委員3000元考核試務費。
  3. 除了實務考試委員的考核試務費之外,本學會為一位應考者第一次實務考試支付差旅費(核支交通費、住宿費及餐費)的總額上限是4000元。若實務考試委員花費總額超過4000元,由考核會居中協調事先取得應考者的知情同意,本學會將向應考者收取超過4000元的額外費用。
  4. 本學會將於試後依據相關的支付標準支付實務考試委員和實務考試有關的差旅費。
  5. 嚴格禁止應考者和實務考試委員之間有任何金錢、禮物或謝禮等有關的收受往來。
  6. 實務考試委員應詳列花費項目,檢附相關的收據正本,並簽署請款領據,將上述資料一併寄至本學會。
  7. 考核委員會行政團隊將協助應考者繳交相關費用與實務考試委員完成請款程序。

 

七、考試結果通知

  1. 實務考試委員應在實務考試後十天內,將考試評分表檔案寄至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於收到評分表後盡速開會審議,審議後通知應考者考試結果。
  2. 若實務考試未通過,應考者可於六十天的冷卻期後,提出至多兩次的實務考試申請。
  3. 在六十天的冷卻期後,應考者可在任何時間申請另一場實務考試,但應考者的主要訓練師須先寫信給考核委員會,告知主要訓練師已經和應考者重新審視實務考試的結果,而且主要訓練師相信應考者已經具備足夠能力能夠進行另一次實務考試。
  4. 第二次的實務考試、或必要時須再進行第三次的實務考試,全部費用由應考者支付。

 

對實務考試委員的指示

  1. 請準時到達實務考試的地點。
  2. 到團體結束之前須一直留在現場,讓應考者有足夠的時間帶領團體、呈現他/她的專業以及完整的結束。
  3. 清楚記得考試的評估標準。
  4. 在考試之中或結束之後馬上記下詳細的筆記。
  5. 保持觀察者的角色,不以輔角的身分參與團體。
  6. 在團體進行中避免給予應考者建議或引導。
  7. 在團體結束之後和應考者會談,此時不能給予應考者回饋。
  8. 保持評估者的角色。
  9. 詢問應考者對整個團體過程的反思。
  10. 記得只能詢問開放性問題例如:「身為訓練師,你對團體過程和所做的決定有甚麼是想讓我知道的?」、「社會計量上你看到發生了甚麼事?」 或是「你之前期待這次的訓練團體和典型的訓練有甚麼相似和/或相異之處?」
  11. 不問引導式問題例如:「為什麼你選擇這個主題,而且用這樣的方式教導?」 或「甚麼原因讓你沒有討論這次的團體過程?」
  12. 絕對不可提供應考者口頭回饋。
  13. 避免預告應考者多快或何時會知道結果。

 

實務考試委員的考量點

  1. 團體個別成員的評論、介入和知識可能影響團體的結果。
  2. 有些團體只有最低限度的資源讓應考者能運用。
  3. 有些團體有成員更熟練、更有經驗或更敏銳,有助於應考者成功完成現場考試。
  4. 不管團體有那些資源,應考者有責任好好運用這些資源。
  5. 對應考者的評估也應考慮團體的訓練、經驗和熟練性。
  6. 應考者有責任清楚展示和訓練師有關的知識、技巧和能力。
  7. 在極少數的情況下,當團體或個別成員的危機影響應考者展示訓練的能力時,可能需要改期重新考試。考試委員有權力決定是否要重新安排現場考試。
  8. 若考試委員決定應考者不合格,而應考者要求跟考試委員對話,考試委員有權拒絕。